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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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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劳动法》1000问(六) 试用期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03 08:45)     点击: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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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话《劳动法》1000问(六) 试用期

20.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1. 合同到期续签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2. 是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3.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4.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不可随意解除。

25. 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怎么办?

没有履行的应当进行更正,已经履行的以正式劳动期限的工资标准为赔偿金赔偿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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