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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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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劳动法》1000问(七) 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03 08:49)     点击: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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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话《劳动法》1000问(七) 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

27.如何区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是指一种对应届毕业生的培养期。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中。

    实习期一般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具体岗位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地是理论联系实际更好的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学徒期主要是指某些单位在其岗位设置的一种新员工的学习期间。

四种形式区别在于:

1)期限不同:学徒期按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是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2)效力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来原于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而试用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达成;实习期则一般是由实习者来源单位与实习提供单位之间协议的结果。

   3)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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