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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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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可诉性及客观性原则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03 08:57)     点击: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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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可诉性及客观性原则

         一份检测报告引发的讨论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之一。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

在诉讼中,鉴定机构往往被称为第三方,是区别于诉讼双方的独立主体。鉴定机构并非在诉讼中才出现,在诉前及行政管理活动中也常常出现,其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与诉讼中相同。

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通常人们称之为专业机构,那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否是确凿无疑不可怀疑的吗?鉴定机构因出具报告能够被起诉吗?笔者试讨论之。

 

 

相关案例介绍

 

笔者的一个客户生产的食品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从超市下架,原因是工商部门在抽检时,委托独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客户接到报告后已经与检测机构进行了沟通重点说明检测机构检测方法有误,要求重新出具报告。而检测机构坚持认为方法没有问题,不能重新出具报告,客户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为此,客户立即与笔者联系,商议对策。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客户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检测机构申请复检,逾期未申请的,检测报告将正式提交工商部门。

笔者详细了解了检测报告和相关规定后发现,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加法”,即直接检测食品中相关不合格物质的含量;另一种为“减法”,即检测食品中其他物质的含量,则推定剩余的为不合格物质。检测机构采用的方法为减法,故鉴定为不合格。而客户的食品包装中已经明示不含有相关物质。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该类食品中普通含有相关物质,而采用加法或减法并不错误。但是,客户的该食品为发明专利,并不含有相关物质,且在食品外包装中已经明示。因此,分歧产生了。笔者认为,检测机构与客户的分歧并不在于检测方法,而在于检测的前提条件。“减法”的检测方法是一种逻辑推理,根据“三段论”原则,必须有一个可靠的前提,才能有一个正确的推论结果。检测机构的推论前提已经错误。

经过复检,客户的食品完成合格,全部否定了检测机构的结果。

客户提出,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检测机构?为此,引发笔者的思考!

 

两种思维

1一般思维 笔者就此案与其他人员进行了交流。大部分人认为(包括工商部门):检测报告是独立第三方机构受托出具的,且并非最终报告,没有对客户产生效力,因此不能起诉。

2逆向思维 如果客户一定要求起诉,那么客户可以提出的主张是什么呢?归类到民事案由可以是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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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根据对该案的分析,由于检测报告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对客户造成了影响:1)产品下架2)在超市形成了负面消息3)增加客户复检的成本。因此,客户的损失已经产生,而且,检测报告本身存在明确的错误。

笔者认为有如下两种案由可以选择:

(一)确认之诉

客户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检测报告违法,法律依据在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根据客户的复检结果,可以认定检测报告结论错误,而通过对检测报告的分析,可知错误的前提并非检测方法的选择,而在于检测活动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

(二)侵权之诉

本案中客户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因此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企业法人也有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具备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检测机构违法出具了检测报告

2.损害后果客户的产品下架,影响了声誉,并减少了销售额。

3.因果关系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工商管理部门责客户产品下架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检测机构在开始检测前没有注意到产品包装上的提示,而主观上认为存在某种物质,而且,在客户提出后拒不更正,具有重大过失的过错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客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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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笔者也曾经遇到过另一起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不客观原因引起的纠纷。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真实性存在疑义申请鉴定。理由在于,合同为两页,双方提交的合同在首页的原告方的身份信息不一致,被告主张原告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申请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骑缝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为骑缝章为真实,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因为不存在程序违法和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而实际上,被告在法庭上对鉴定机构进行询问时提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肉眼可视的程度即可发现骑缝章中有明显的缺字,无法判定缺少的文字是否与被告名称相同”而在被告要求下鉴定机构也没有提供检验证据证明其骑缝章中缺失的文字是存在的。且鉴定人员当庭陈述,骑缝章中的其他文字与被告公章相同,因此可推定骑缝章与被告公章相同。

笔者认为,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应依据事实和鉴定证据来出具鉴定结论,如果骑缝章中缺少文字,那么出具公章不符合的结论或无法出具结论均属于正常,而鉴定机构推定骑缝章与公章相同是与其公正、客观的执业要求相违背的。而更重要的是,法庭认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而直接认可了鉴定结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被告亦有权以侵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该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专业机构,其只能依据其业务规则客观、公正的从事鉴定工作。在其保持客观、公正的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基于专业能力而出具的报告是可信、不可诉的。但是,如果其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明显的错误,且给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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