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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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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也最复杂的公司结构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03 09:03)     点击: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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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也最复杂的公司结构

 

有人说,不要和自己最爱的人结婚,也不要和自己最好的朋友开公司。为什么呢?

两个好朋友一起开公司,共同出资,共同努力,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友谊天长地久,事业长治久安,多么美好。

但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外部环境会变,内部环境也会变。一个公司的长治久安靠是制度,而不是感情。如果讲感情,那合伙企业是最好的选择。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拥有一个公司往往是人们开始一段事业时的首要选择。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的投资人即是股东。当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人即可以成立一个公司。但,人们往往是几个人一起投资开个公司,共同成为股东。

在公司创立之初,一切都是美好的,所有股东往往坚守平等的原则,股权比例相同,共同参与管理。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方式,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对于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往往是最复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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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乙共同出资成一个公司,股权比例为50%:50%。甲任董事长,乙任总经理,双方共同委派了一名监事。公司初创和成长期,大家同心同德,思想一致,事业发展顺利。但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双方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无关乎个人道德。分歧可能来自于各自的学识、背景、外部环境、认识程度。但无论如何,双方产生了分歧,而当分歧不可调和时,双方没有一方能够说明服对方。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工合作将无法开展工作。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来自于股东会的授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其他事项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当双方无法就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时,公司将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更极端的方式是,股东各自召开会议并形成无效的决议,并以此主张管理权或其他股东权利,造成公司经营的进一步混乱。【顺法律师团】——————智慧专家   022-60763203

笔者曾亲自经历的一个案例就是如此。甲乙双方股权比例相同,当双方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且不可调和时,双方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而甲作为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的所有证照和印章,并以董事长的权利全部控制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虽然作为经理,但是实际被架空。更可悲的是,甲乙双方均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来罢免对方。乙方无法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甲方通过失火的方式毁掉了全部帐簿),无法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公司全部被甲方控制。乙方最终采用了激励的个人斗争方式,以及以公司名义越权签署合同的方式给甲方造成障碍,双方甚至上升到个人诋毁和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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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当股东人数为2人时,最好的股权比例方式不是平均,而是保持一方超过50%。当股东人数为偶数时,股东的股权比例仍应保持非平均的方式。否则,公司将非常有可能走向“僵局”(见本平台前期文章“有限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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