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实施方案(二)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03 09:06) 点击: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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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增资)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顺法律师团】——————智慧专家 022-60763203
4.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发起人)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八条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为响应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号召,我们发起组建了“顺法律师团”,集合了金融证券、公司事务、劳动人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领域的优秀青年律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本律师团专注于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训,尤其是投融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指导。愿意与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共同服务企业。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咨询电话022-60763203,kangshun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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