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允许章程约定的事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10 09:32) 点击:253 |
公司法允许章程约定的事项 【顺法律师团】专业 专心 专注 您身边的律师团 关注公司事务、投资、融资、战略策划、资本运作、上市运作、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提供干货,关注难点,作您的指路明灯! 1.法定代表人允许约定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会议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消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消变更登记。 4.分红及优先认缴出资 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顺法律师团】——————智慧专家 欢迎关注本团队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搜索微信号:智成企业顾问或capitalcsl。 期待更多“干货”,更多精彩分享 5.召开股东会方案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40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2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表决权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5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顺法律师团】——————智慧专家 欢迎关注本团队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搜索微信号:智成企业顾问或capitalcsl。 期待更多“干货”,更多精彩分享 8.董事任期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46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9.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 第49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51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监事的比例及议事方式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52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顺法律师团】——————智慧专家 欢迎关注本团队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搜索微信号:智成企业顾问或capitalcsl。 期待更多“干货”,更多精彩分享 12.股权转让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事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经理的设置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五十条 【经理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继承 第七十六条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为响应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号召,我们发起组建了“顺法律师团”,集合了金融证券、公司事务、劳动人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领域的优秀青年律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本律师团专注于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训,尤其是投融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指导。愿意与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共同服务企业。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咨询电话022-60763203,kangshunfa@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