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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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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顺法律师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10 09:41)     点击:215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刘大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 严永和 中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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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集合法人/先前法人/单体法人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日韩等国企业集团特征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法人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等法律属性,并从权力要素、(权力)范围要素、财产要素的角度,论证了企业集团的法人性,分析了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的矛盾,得出了在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启示。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间世以来,它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奇迹和政治动荡已令世人荡气回肠休目惊心a0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企业集团的发展实践日益红火,一浪高过一浪。.+但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法律属性等重大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不揣浅陋,从发展比较典型的日韩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入手,梳理出企业集团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属性,得出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的结论,并获得若干启示。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一)日本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

  日本企业集团产生于明治维新后日本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时称财阀,二战后为美国占领当局强制解散。五十年代始,日本企业集团在旧财阀基础上迅猛发展,出现了金融系和独立系两类企业集团,其特征各异。

  第一,二战前财阀集团的特征。

  1.战前财阀集团有作为中心的总持股公司,对集团实行垂直直接指挥,因而十分牢固。2.战前财阀由某家族内成员固定的封闭性控制。3.在产业结构上以轻工业、商业、运输业为主。4.集团成员企业间技术结合关系不强。5.战前财阀集团多由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的“政商”发展而来,集团形成后更与政治权力紧密勾结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第二,金融系企业集团的特征

  金融系企业集团被誉为日本典型的企业集团,包 括旧财阀系企业集团如三菱、三井、住友和城市银行 系企业集团如芙蓉、一劝、三和集团。它们具有如下特 征。1.在集团管理上,设立经理会,作为最高决策机 构和联络机构。如三菱集团有“金暇会”,住友集团有 “白水会”等。经理会派遣高级职员和经理到成员企业 担任要职,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并实行共 同的商标管理和标记符号的展示,确保集团巩固的统 一。2.在纽带联接上,集团核心银行对成员企业实行 系列贷款,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控制; 同时,集团内成员企业相互交错环状持股,形成股本 交错,扭成利益共同体。3.在交易伙伴选择上,首先 在集团内通过综合商社进行内部交易,以垄断集团内 部市场,然后方在集团外市场寻找交易伙伴。4.在业 务拓展特别是高风险业务拓展上,集团整体共同投资 共同开发,向新事业领域扩展,形成事业上的结合关 系。

  第三,独立系企业集团的特征

  独立系企业集团是在50—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 增长时期伴随产业结构由基础资源型向金融加工型转化所形成的重化学工业集团,如日立、松下、丰田等。其特征如下。1.从集团核心及其管理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皆以某一巨大产业资本为核心,统率若干系列公司而组成。核心企业派遣其高级职员到成员企业担任要职,与成员企业形成垂直的纵向关系和支配与被支配的主从状态。2.从资金来源上看,独立系企业集团资金来源渠道,不以大银行为中心,不隶属于某一特定的资本或银行系列,且利用自身的资本实力以无借款经营为目标,如丰田公司在1982—1991十年间仅1983年向外借过款,松下公司历经10年未借分文。3.从金融性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机构,如丰田集团设有“丰田”银行,松下集团设有“松下”银行,开展金融业务,其“取得的利息几乎接近营业收入的情况也已出现。” 4.从持股关系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是射线型 持股。

  (二)韩国企业集团的特征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在发展中国家,唯有韩国拥有世界一流的企业集团,韩国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1. 所有权、经营权不分。企业集团的经营领导者一般都是本集团的大股东,所有权、经营权混在一起。2. 集权管理。集团成员企业有关资本、人事、技术等重要事务都由集团首脑或首脑会议决定,成员企业只有独立的形式,实际上不过是集团的一个所属部门。3.同政治权力保持密切关系。韩国企业集团同政界、军界的头面人物有密切关系,并且有不少军政要员在集团里任职。因而集团在销售、许可、贷款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恩惠。4.由纵向到横向发展。韩国企业集团经历了由单一的专业公司发展到规模庞大的综合性集团的过程。如现代集团从50年代的建筑业开始,发展到目前的以建筑、机械、汽车、造船四大战略产业为主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初创期我国企业集团的特征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还处于初创期,真正规范的企业集团不多。其特征有: 1. 多数企业集团是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建立的企业联合基础上发展而来,核心企业的资本实力不强。2. 企业集团多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凝聚而成,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是核心企业产品或技术的延伸和扩展,集团涉及行业和领域较窄。3. 金融机构介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很少,金融性不强。4. 在企业集团的成长机制中,行政权力起支配性作用,市场机制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5. 集团规模普遍偏小,如1994年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为1527亿美元,还不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1576亿美元,因而经济实力不强,难收规模经济之效。

  (四)跨国公司的特征

跨国公司是企业集团的高级形态,成熟的企业集团大多是跨国公司。其基本特征是: 1. 机构的跨国性。跨国公司的经营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战略的全球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角度考虑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策略。3. 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由设在母国的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4. 内部的关联性。跨国公司设在各国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跨国公司这一庞大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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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根据上述对日韩中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基本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成熟的企业集团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第一,集合性。从企业集团的构成来看,它具有集合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系由若干企业组合而成,即所谓“企业group”是一种非单体的复合式企业组织。任何一个单体企业,无论其规模多大,实力多强,都不能谓之企业集团。这些成员企业按照其与核心企业的资本结合关系和合同关系可以分为核心层、控股层、参股层和协作层,它们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集合为庞大的多层次的经营实体。2.企业集团的身份及其权能是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将其独立的身份和权能让渡给集团,构成集团身份及其权能—但身份和权能又按一定原则和方式分割由各成员企业分散行使。详见后文。

第二,集中性。从企业集团的管理来看,它具有集中性。企业集团作为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以便于对外一致行动。这种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的管理机构对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决策,各成员企业必须接受和服从。其内容涉及集团内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这种集中统一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核心企业对其他成员企业的股权; 一是成员企业自愿让渡其部分自主权而授于核心企业,以使集团形成统一的集中的经营和管理,发挥整体功能。在德国,企业集团被称为是“处于统一管理之下的支配企业和从属企业形成的联合组织”。 [2]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第三,金融性。从企业集团生长所依赖的外部因素来看,它具有金融性。这是指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与金融资本息息相关。金融资本的高度介入和融合是企业集团成熟和完善的基本要件。金融资本可以分为国家金融资本和私人金融资本。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是在私人金融资本支持、参与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日韩中等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成长离不开国家金融资本的支助和扶持,这在战前日本财阀集团和二战后韩国企业集团的成长过程看得很清楚。企业集团的金融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的生成需要金融资本作后盾。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就是大银行资本渗透于工商业,以大银行为中心生长起来的,这与欧美的财团型企业集团如洛克菲勒财团一样;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具有雄厚的资本。2.企业集团发育成形后,金融成为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大银行、大企业和综合商社构成企业集团的核心;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也向金融型发展,已如前述。

  第四,跨国性。从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来看,它具有跨国性。成熟的企业集团,作为巨型经济组织,必然是跨国公司。从理论上看,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今天,企业集团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而必须跨越国界,从世界大市场的角度,求原料、求技术、求商品的销售和利润。从实践上看,各国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几乎都是跨国公司。

  第五,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从企业集团的生长机制来看,它具有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企业集团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市场机制是企业集团成长的基本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迫使一些大企业和大银行积累和积聚资本,根据自身需要以投资、收购、持股、控股等方式,建立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从而形成企业集团。这种市场机制洗淘的企业集团的稳固需要漫长的时间和相当的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为代价。后发达国家如日韩中等,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氛围下,激烈的国际竞争情势已不允许这些国家通过纯市场机制形成企业集团(事实上也不可能)。因而日韩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透现出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在投资、贷款、引进外资、出口优惠等方面政府通过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财经手段,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集团给予扶植,从而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但这种政府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位基础和参谋系,政府并不直接指挥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六,法人性。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来看,它具有法人性。这是指企业集团作为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身份,享有法人权能。详见后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所组成、以资本等联接纽带多层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态。它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法人性等特征。

  二、企业集团是“集合”法人兼评企业集团“非法人”说

  (一)“非法人”说的矛盾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现似已成为通说。该说认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而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法人实体的联合体。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总管理机构;成员企业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生产决策和低层人事安排,而其资本实力扩充和重要项目投资等都受核心企业牵制。[3队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的矛盾和种种不妥。

  (民法通则)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精义和构成要件,主要

  在于三个要素。一为权力及责任要素。即法人独立享有行使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并基于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其他权力主体的干预(但不排除行政宏调);同时一法人也不得干涉其他法人的权力。二为(权力)范围要素,即该权力须以种种具体单个法人为载体,不能超过每个具体单个法人的范围,该权力包括每个法人本身所有之权力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所授之权。三为财产要素,即法人须有独立的法定量的财产,这是其行使权力、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三个要素是我们理解企业集团是否是法人的钥匙。

  从权力及其范围要素来看,核心企业因其对成员企业的控股或独占地位,其实际行使之权力已超过自身权界而切入成员企业之权域。核心企业组织 及资本的影响力已渗透成员企业的内部,达到对成员企业的控制。集团核心企业已超脱法律对于单个法人组织所界定的内涵和外延,已不只是自身这“一”个法人,而是一个“大于一”的法人了。而成员企业其先前之权力或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给核心企业行使或享有,致自身之权域收缩,原权力的独立性、完整性和范围已大打折扣。由于原有的权力或权利不能独立享有和行使,因此亦无独立之责任和义务。基于此,核心企业对于成员企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如债务等将承担法律责任。德国公司法规定了母公司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母公司对其干涉子公司的事务而造成的个别损害须予补偿、对于结合或合并须对子公司全部债务负直接责任。故通说承认成员企业仅具形式上的独立地位和法人身份,以圆其说。由此可知成员企业并非一个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从财产要素来看,成员企业一般只具有形式上的独立财产和法人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有的企业集团形式上无独立的财产,而实际它对包括核心企业在内的成员企业的财产享有实质上的处置权,从而构成其财产,并以此财产作为其开展商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非法人”说不能合理地解释“企业集团”这个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必须从实践中提炼出一个新的概念和范畴,才能搪塞此责。

  (二)企业集团是“集合法人”

  从企业集团的权利和权力的来源及其产生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在内衍式企业集团,由于核心企业的企业创设行为所产生的权力和权利的逐步扩张;在外联式企业集团,由于各成员企业基于某种共同利益而契约让渡出自身的部分权利和权力,溶成集团的集合权力、权利和集合身份,并以此为基础拓展扩张。呜大样,形成企业集团这个“大法人”、“超法人”的身份和权利、权力。从企业集团权力和权利的运作实际来看,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的代表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它具有在先前法人‘地位基础上扩大了独立的法人身份和权利与权力,行使整个集团较多的权利和权力,如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成员企业是整个集团的执行部门和经营部门,它具有在“先前法人”基础上缩小了的进而丧失了法人资格的部分权力和权利。集团内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间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和消长凭依市场情形、竞争态势及产业特点而变化调整,但以保证集团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地位为临界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内子公司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应缩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巨型企业组织,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身份和法人资格,享有作为法人的一切权能。但较之单体企业法人,龟色业集团的法人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方式独具特色。它以一种分散的方式在成员企业间分割行使,而区别于单体企业法人权利和权力以整体的方式集中行使。故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称为“集合法人”是比较合乎实际的—集团的法人身份和权能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再由各成员企业分散、分割行使。企业集团“非法人”说是不合实际的。

  三、几点启示     [顺法律师团] 022-60763203

  从上述关于企业集团法律属性的研究,笔者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处理在企业集团生长机制上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从我国目前来看,多数企业集团是行政干预的产物,政府“拉郎配”现象很严重,市场机制在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远未发挥,因而缺乏市场基础的行政性企业集团其寿命是有限的。实践中这些企业集团不是“带活一片”,而是“拖死一片”—把一个颇有竞争力的好企业也给拖跨了。我们应该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通过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加以适当的行政引导,组建和形成企业集团,这样的企业集团才能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规模效益和整体优势,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集团内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管理上的集中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企业集团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内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必须适度集权和分权,以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控制的分权”被认为是最优的管理教条。松下幸之助认为,集权和分权的相辅相成是经营管理的诀窍。妥善集权与分权的制度条件是在集团内建立“三会四权”的制衡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行使投资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正确集权和分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障集团平稳高效运作和发展。

  (三)正确处理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作用。金融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纵观日韩等国企业集团发展史,金融资本功不可没。我国长 期实行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分业经营,加上金融体制方面的其它弊病,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企业集团提供及时的金融支持;同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性机构如集团财务公司、集团银行;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共同生长,形成银企一体化集团。

  (四)正确处理企业集团的法人地位问题。企业集团应具有法人地位,前文已加论述。对于初创期的企业集团,由于其经济实力比较弱小,使集团具有法人地位,便于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培养集团的凝聚力,增加集团的合力,从而使集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实践来看,日本二战前财阀集团可谓法人性企业集团,其总持股公司掌握集团的法人权利和权力,在韩国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往往只具有独立的形式,实际上只不过是集团的一个所属部门。集团所属企业有关资本、人事、技术、工资等重要事务都由最高首脑或首脑会议决定。集团实际上具有法人地位,享有法人权利和权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培植法人性企业集团,有利于克服多数企业集团涣散松驰,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合力等诸多弊端,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在二十世纪早期和中期,企业集团在经济上的发展导致企业对政治的控制而利用国家强力在国际范围内牟取不合理高额利润,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在二十世纪的后期特别是五十到七十年代,企业集团在国家调控下导致了经济发展“黄金”时期的到来。

  ②近年来全球企业并购高潮迭起,我国也在大力培植企业集团。

  ③日本和平经济计划会议垄断委员会:《日本垄断企业集团)第203页。

  ④“内衍式”企业集团指某一大企业不断设立新的为其所控制的企业而构成的企业集团,呈垂直型。“外联式”企业集团指若干企业相互联合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呈水平型。

  ⑤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就享有法人资格,谓之先前法人。

  ⑥单体企业法人是指仅有一个企业单元构成的企业法人,是相对于集合法人而言的。

  参考文献:

  [1]徐康宁. 世纪之交全球企业并购的原因,世界经济,1998,(3).

  [2]江平. 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漆多俊. 中国经济组织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78-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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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号召,我们发起组建了“顺法律师团”,集合了金融证券、公司事务、劳动人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领域的优秀青年律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本律师团专注于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训,尤其是投融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指导。愿意与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共同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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