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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天津-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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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房产纠纷个人简介:康顺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曾服务于国企、外企、私企、事业单位等多类型单位,为LG、壳牌、隆顺榕药业、西门子、天津市财政局、阿罗马高尔夫、韩星电子、王朝葡萄酒等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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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公司法》1000问-法规篇(五)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24 02:36)     点击: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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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守法性义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应遵守的事项及公司权益保护的规定。

  公司是股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基于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其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依法经营这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公司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评析〗

  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商业组织的本质,已删除了原《公司法》第14条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针对公司力量膨胀所带来的社会弊端,美国的Dodd教授在1932年的文章中率先提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引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由于其复杂性及其执行的困难性,没有被各国立法所接受,而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立法上取得成功。。

  一般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经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立法上的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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