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公司法》1000问-法规篇(六)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9-24 02:41) 点击: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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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九、设立公司的名称规则?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中公司类型的规定。 〖评析〗 公司名称是成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法律特征。例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组成。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类型,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和责任形式,便于第三人进行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 ————————————————————————————— 为响应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号召,我们发起组建了“顺法律师团”,集合了金融证券、公司事务、劳动人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领域的优秀青年律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本律师团专注于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训,尤其是投融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指导。愿意与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共同服务企业。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平台“capitalcsl",咨询电话022-60763203,kangshunfa@163.com |